矿山环境保护现状 | ||||||||||||
发布时间:2014/1/4 9:18:58 查看次数:3381 | ||||||||||||
建国60年来,我国的矿业发展很快,已成为世界上的矿业大国之一。随着矿业的发展,已新建成300多座矿业城市。但是矿产资源的开发,特别是不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已对矿山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并诱发多种地质灾害,破坏了生态环境。越来越突出的环境问题不仅威胁到人民生命安全,而且严重地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占矿山总数59.06%的乡镇集体矿山,环保工作差距较大;更为严重的是占总数36.80%的个体采矿点的环保工作几乎是空白。 表1 矿业活动与主要环境问题综合表
2. 矿山环境问题的防治及保护现状 2.1矿山环境问题的防治 矿山环境问题的防治主要包括:“三废”( 废水、废气、废渣)的防治、矿山土地复垦及采空区地面沉陷( 塌陷)、泥石流、岩溶塌陷等灾害的防治等。 虽然我国自2000年以来在矿山环境问题的防治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处理装置能力不足;二是处理技术开发水平还不高;三是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 2.2矿山环境保护现状 我国主要采用三种措施来保护矿山环境: 1、组织措施 主要是建立环境保护的管理机构和监测体系。目前,我国矿山环境保护机构的设置,根据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对环境污染的程度及企业规模的大小确定。一般大型矿山设置环保科,中、小型矿山建立科或组。 2、经济投资 矿山企业环保设拖的投资,是矿山基建总投资的一部分。投资的来源,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的工程基建投资;主管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排污回扣费,即环保补助资金。环保工程投资的多少,根据矿山建设的容观条件和要求而定。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资金来源还直接与企业的管理和经济效益有关。 3、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为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保证了环境保护与治理经费有一个重要来源。一些省、市、区也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其中很多规定都值得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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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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